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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特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洛阳金薯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会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金薯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会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特第1号申请人洛阳金薯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会明,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洛阳金薯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会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李会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洛阳金薯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会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6日经宜阳县韩城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洛阳金薯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除已向乙方(刘会明)支付医疗费、伙食费6500元外,再一次性向乙方补偿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95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二、乙方收到甲方一次性经济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如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退还甲方全部补偿费用并承担法律责任;三、甲方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经济补偿款后,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各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会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