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邵阳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洞口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洞行初字第64号原告邵阳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百货岭。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在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云,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永胜,该局执法大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肖海平,洞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阳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宁佐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