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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宣炳星与戚跃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炳星,戚跃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宣炳星,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滁州市。被执行人:戚跃俊,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戚跃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戚跃俊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宣炳星人民币31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计算,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9元,执行费人民币36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戚跃俊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戚跃俊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