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倪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倪某某,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21时许,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倪某某购买毒品。当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携带毒品至嘉定区江桥镇沙河5队332号胡某某的暂住地进行交易,其将二小袋毒品以人民币520元贩卖给胡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毒资、毒品被缴获。经称重,二小袋毒品净重为1.89克,经毒品检验,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称重记录、清点记录、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被告人倪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1.8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倪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以及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个月二十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个月二十一天,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