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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令培与被告王涛、李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培,王涛,李界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孟令培,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王涛,男,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界德,男,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孟令培与被告王涛、李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令培诉称,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租赁合同,原告为出租方,被告王涛为承租方,被告李界德为担保人,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和租赁价格。2013年12月7日被告王涛从原告处拉走6米架子管480根、十字卡1000个,于2013年12月9日拉走4米架子管400根、3米架子管380根。被告王涛付清2013年租赁费且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租赁费10000元,之后从未给付租赁费,至2015年7月31日,被告王涛共拖欠租赁费38158元,也未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涛偿还租赁费38158元并返还租赁物,被告李界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涛、李界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租赁合同,原告为出租方,被告王涛为承租方,被告李界德为担保人,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和租赁价格。领料单上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5日不计算租费。2013年12月被告王涛从原告处拉走6米架子管480根、十字卡1000个,4米架子管400根、3米架子管380根。被告王涛付清2013年租赁费且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租赁费10000元,之后从未给付原告租赁费。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租赁原告物资,至2015年7月31日,被告王涛共拖欠租赁费38158元,也未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上述事实,借条一张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孟令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其与被告王涛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被告王涛作为承租方,依法负有向原告孟令培给付租赁费的义务;被告李界德在本案中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孟令培租赁费38158元;被告王涛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孟令培租赁物(6米架子管480根、十字卡1000个、4米架子管400根、3米架子管380根);被告李界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长军审 判 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