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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闵月明、彭静与鲁远海、徐道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月明,彭静,鲁远海,徐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00281-1号申请执行人:闵月明,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公务员,住安徽省和县。申请执行人:彭静,女,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鲁远海,男,汉族,1942年11月12日出生,失地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徐道芳,女,汉族,1937年2月8日出生,失地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和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闵月明、彭静办理位于和县历阳镇天都安置小区6栋302室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华审 判 员  魏义仓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