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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与宁波祥宏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海天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宁波祥宏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海天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叶明森,孙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9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董刚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红炳,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峰,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波祥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叶明森。被执行人:宁波海天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叶明森。被执行人:叶明森,1954年1月6日。被执行人:孙云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与宁波祥宏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海天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叶明森、孙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9661.97元,抵作诉讼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