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陈国来与卢金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来,卢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徐州市。被执行人卢金森,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徐州市城南开发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徐州市泉山区法院(2003)泉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卢金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金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金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