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奎花与李伟、徐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花,李伟,徐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岱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张奎花。被告李伟。被告徐雪,成年,(系被告李伟之妻)。原告张奎花与被告李伟、徐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奎花、被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奎花诉称,被告李伟于2012年5月2日找到原告,称急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通过原告的工商银行账号转到被告李伟账号内60000元。又分别于2013年4月22日、同年6月28日、同年8月23日、同年8月26日通过原告的银行账号转给被告李伟4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元,以上合计84000元。被告李伟又多次向原告借其现金36000元,累计共借原告120000元整。被告李伟于2013年10月15日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并约定2013年年底还清。如到期不付,加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伟立即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徐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徐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李伟、徐雪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李伟系朋友关系。被告李伟因做生意于2012年5月2日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原告的工商银行卡转到被告李伟账号内60000元。2013年4月22日、同年6月28日、同年8月23日、同年8月26日通过原告的银行账号转给被告李伟4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元,以上合计84000元。后被告李伟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其现金36000元,被告李伟以上累计共借原告120000元整。被告李伟于2013年10月15日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张奎花十二万元(壹拾贰万)现金,年底还清,过期加息/2013年12月15日,借款人李伟。”,原告与被告李伟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2015年3月13日之前被告李伟还原告5000元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伟至今未付。2015年3月13日,被告李伟向原告立下一年还完分四次,三个月还一次三万的还款计划。原告不同意该还款计划。后因被告未偿还以上借款,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奎花、被告李伟陈述、借条、还款计划、转账凭证等证据加以证实,审理中,原告张奎花、被告李伟均同意已归还原告的5000元算借款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坚持除还了5000元利息外,在2014年腊月二十九被告李伟另还了原告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原告对此否认,被告李伟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证实。案经审理,原告张奎花、被告李伟各自坚持以上自己的意见,被告徐雪未到庭,故本案未能当庭调解结案。本院认为,被告李伟借原告人民币1200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奎花、被告李伟同意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该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伟应按约定归还原告以上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逾期不付属违约行为。以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李伟、徐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李伟、徐雪共同承担。被告李伟已归还原告5000元利息,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伟坚持的另10000元,因被告李伟未举证证实该主张,且原告张奎花亦不予认可,被告李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伟、徐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奎花借款本金12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12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含被告李伟已支付的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奎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伟、徐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树栋人民陪审员 刘传元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