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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桂荣申请执行刘铁贵、刘喜贵、刘河贵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荣,刘铁贵,刘喜贵,刘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荣,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刘铁贵,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刘喜贵,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刘河贵,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荣与被执行人刘铁贵、刘喜贵、刘河贵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5日从刘铁贵处拿到晋城市城区回军村中区XX号院X层楼中的东单元X层东户房屋一套及钥匙一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4)城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本执行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一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