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金云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赵健明。委托代理人刘旭邦。委托代理人陈文君。被执行人金云清。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义人社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个人经营的义乌市韩尚婚纱摄影店于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7月26日期间,违法招用童工颜文辉(××)从事摄影助理工作。被执行人招用童工颜文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2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义人社罚(2015)05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