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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孟凯与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凯,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原河南滨伸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孟凯,现住天津市。被执行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原河南滨伸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王孟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叁万伍仟壹佰零伍元元(¥35,105.00)、案件受理费778.00元、执行费438.24元及利息(付清为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