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沂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彦红与田洪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红,田洪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沂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郑彦红,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田洪溪,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沂民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田洪溪在沂水县交警大队车牌是鲁Q75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郑彦红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车牌是鲁Q751**号小型轿车一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洪溪在沂水县交警大队车牌是鲁Q751**号小型轿���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俊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