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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沂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彦红与田洪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红,田洪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沂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郑彦红,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田洪溪,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沂民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田洪溪在沂水县交警大队车牌是鲁Q75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郑彦红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车牌是鲁Q751**号小型轿车一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洪溪在沂水县交警大队车牌是鲁Q751**号小型轿���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俊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