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冲、李楼楼、任彩梅与湖北恒天客车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任某某,湖北恒天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财保2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任某某。被申请人湖北恒天客车有限公司。申请人张某、李某某、任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北恒天客车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宜,现申请人张某、李某某、任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湖北恒天客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鄂C016**(临)号中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张冲已向本院提供了150000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李某某、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申请的诉前保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恒天客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鄂C016**(临)号中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某、李某某、任某某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秋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宁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