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树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特6号申请人李树祥,男,汉族,1956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人李燕君(系李树祥长子),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人李健兴(系李树祥次子),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人李树祥、李燕君、李健兴于2016年1月1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静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李树祥、李燕君、李健兴的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米易县丙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陈纯莲(陈纯莲已故,李树祥系其丈夫,李燕君系其长子,李健兴系其次子)在米易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米易县支行存款全部归李树祥所有;二、李燕君、李健兴在李树祥生前不享受陈纯莲的存款。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树祥、李燕君、李健兴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