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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平平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79号罪犯许平平,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平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漏罪,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433)融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平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平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许平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平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平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平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许平平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平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