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欧阳宇辉与袁剑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宇辉,袁剑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48号原告欧阳宇辉,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638。被告袁剑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618。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负责人李柯。委托代理人林水奎。委托代理人邓郁。原告欧阳宇辉与被告袁剑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原告申请一个月调解期。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9015元,被告浙商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浙商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我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不承担本案估价费用。被告袁剑明辩称:我方对原告的维修金额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袁剑明驾驶的粤Y×××××号小轿车与叶伟浩驾驶的粤E×××××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剑明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袁剑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袁剑明驾驶的粤Y×××××号小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其本人,该车在被告浙商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叶伟浩驾驶的粤E×××××号小客车属原告所有,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维修费8455元2、估价费560元。上述合计9015元。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故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浙商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7015元,由被告袁剑明全额赔偿予原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予原告欧阳宇辉。二、被告袁剑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7015元予原告欧阳宇辉。三、驳回原告欧阳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剑明承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