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商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舒心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与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舒心服装衬布有限公司,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商初字第00311号原告无锡市舒心服装衬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慧松,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舒心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舒心服装衬布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舒心服装衬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舒心服装衬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无锡市舒心服装衬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舒心服装衬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