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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特5号申请人:胡永远。申请人:应爱武。申请人:应碎兮。申请人:应绍满。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永远与应爱武、应碎兮、应绍满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包露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永远与申请人应爱武、应碎兮、应绍满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泰顺县罗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应爱武欠申请人胡永远借款本金400000元。申请人胡永远放弃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本金400000元的利息,申请人应爱武以本金270000元分期归还,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本金6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本金7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本金7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70000元。在款项付清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若申请人应爱武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胡永远可就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已归还款项先抵利息。三、申请人应绍满、应碎兮对第一、第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无其它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露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