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丰诉被告李润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丰,李润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302号原告:田丰,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深安,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润生,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鸿博,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丰与被告李润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丰诉称,2006年8月8日原告通过房屋中介和省公证处购买了长乐坊小区1号楼106、107营业用房两间,卖主许玉萍(李润生母亲)于2009年病故。李润生在其母亲许玉萍在世的几年当中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其母许玉萍病故后,被告李润生以所卖房屋属其应继承的遗产为由四处反映。2013年5月被告李润生以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将买房人田丰起诉到本院,在法院结案前被告非法赶走原租房户,强行侵占了两间门面房,后被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结案。2014年4月原告又以要求法院确认门面房买卖合同有效为由起诉被告,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建议另行起诉被告腾房。被告的撤诉行为等于承认许玉萍卖房合同有效,门面房仍归原告所有。故请求判决被告腾房并赔偿原告房租损失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田丰与被告李润生的母亲许玉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位于本市长乐坊小区1号楼106、107号营业用房,该购买行为仅是债权行为,未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原告现并非该房产所有权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田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旭 侠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人民陪审员 翁 安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