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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吴战永与曹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战永,曹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58号原告吴战永。被告曹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战永与被告曹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战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战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曹三刚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