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吴战永与曹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战永,曹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58号原告吴战永。被告曹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战永与被告曹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战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战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曹三刚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