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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彬、马双喜与被告李二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彬,马双喜,李二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70号原告曹文彬,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马双喜,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李二利,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彬、马双喜与被告李二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彬、马双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彬、马双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彬、马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曹文彬、马双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