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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徐凤,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再审申请人顾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湖吴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顾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顾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顾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施同生审判员 左君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