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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泰安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钢材大市场。被告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阎庄镇小河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