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6号申请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村。法定代表人文永胜,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1167号。法定代表人敖昭必,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园区一路11号。法定代表人敖昭必,执行董事。本院审理申请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并已提供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投保400万元的财产保全保险的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谷尚谷院楼盘在价值4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王拥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