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晓频与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袁伟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频,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伟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王晓频,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唐忠卿,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发,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袁伟平,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袁志高,邵阳市律函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王晓频与被告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袁伟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晓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步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