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晓频与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袁伟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频,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伟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王晓频,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唐忠卿,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发,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袁伟平,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袁志高,邵阳市律函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王晓频与被告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袁伟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晓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步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