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庆丰、陈仁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丰,陈仁剑,陈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73号之二执行人 郭庆丰,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仁剑,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建锋,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建锋、陈仁剑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维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何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