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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富荣与周丽、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荣,周丽,刘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91号原告张富荣,男,汉族。被告周丽,女,汉族。被告刘鹏飞,男,汉族。原告张富荣与被告周丽、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6年1月15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