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立峰与田世林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峰,田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峰。被执行人田世林,个体。本院在执行周立峰与田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1月10日向沽源县卫生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沽源县卫生局未提出异议,也未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世林在沽源县卫生局到期债权的15981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