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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立峰与田世林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峰,田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峰。被执行人田世林,个体。本院在执行周立峰与田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1月10日向沽源县卫生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沽源县卫生局未提出异议,也未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世林在沽源县卫生局到期债权的15981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