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彩芳与田国华、田莉、田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芳,田国华,田莉,田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芳,女,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四小家属院。被执行人田国华,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文化路心晴雅苑。被执行人田莉,女,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文化路心晴雅苑。被执行人田晓明,男,汉族,绥德县公安局旁田园家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彩芳与田国华、田莉、田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晓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东新支行有存款,现因执行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晓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东新支行账户内存款11万元至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账户名:绥德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账户:261009082920008926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