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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曹相花与赵修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相花,赵修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曹相花,女,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庄芳,女,生于1964年10月11日,汉族,济南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赵修东,男,生于1992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龚涛,男,生于1976年2月18日,汉族,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受理了原告曹相花与被告赵修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曹相花负担。审判长  张道泉审判员  岳秀娟审判员  张君凤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冠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