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四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柯礼文诉董启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礼文,董启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初字第58号原告:柯礼文(OR,LAIMANSTEPHEN)。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辉,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启峰。委托代理人:唐云,辽宁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宁,辽宁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礼文诉被告董启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礼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礼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礼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00元,由原告柯礼文负担。审 判 长 贾春雨审 判 员 王家永代理审判员 周欣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