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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福盛包装制品(斗门)有限公司与珠海增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戴平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盛包装制品(斗门)有限公司,珠海增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戴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福盛包装制品(斗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邱子平。被执行人珠海增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管羊姣。被执行人戴平国,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57,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增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南屏支行账号20×××45的存款(以40万元为限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腾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