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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振江与高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江,高东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王振江,男,1962年出生。被告高东阳,女,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江与被告高东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江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波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艾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