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振江与高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江,高东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王振江,男,1962年出生。被告高东阳,女,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江与被告高东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江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波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艾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