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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代贤与梁美花、步国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贤,梁美花,步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80号原告张代贤,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联系电话。被告梁美花,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联系电话。被告步国平,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联系电话。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张代贤与被告梁美花、步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梁美花、步国平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原告张代贤提供的诉状及被告梁美花、步国平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梁美花、步国平住所地系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22号11幢412号,本案应由被告梁美花、步国平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代贤与被告梁美花、步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蔡伟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