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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涛1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377号罪犯赵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1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0日以被告人赵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1月11日减刑释放。本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180754.72元。2007年12月17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2年10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赵涛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赵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赵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涛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赵涛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