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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衡水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振生、男、汉族、、裴春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刘振生,裴春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衡水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2188号。法定代表人:张占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于保会,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生、、、、。被告:裴春恒。原告衡水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生、裴春恒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双虎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保会、被告裴春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振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衡水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月3日,我公司与被告刘振生开办的天津约翰汽车水泵厂发生业务关系,由我公司为被告供应5057带轮,总金额55000元,我公司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给付部分货款,2013年7月25日,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欠款数额为46937元,该款经多���催要未付;被告裴春恒当时为我公司业务人员,经手该笔业务,现已调离我公司,但其当时为该笔货款提供了担保,应当与被告刘振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裴春恒辩称:原告与被告刘振生之间的业务是我经手的,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6937元属实,当时公司有规定要求现款现货,刘振生这笔业务要求货到60天后付款,为此公司要求由我担保,后来刘振生在天津约翰汽车水泵厂不干了,这笔款也没回来,我担保属实。但是已经过了担保期限,我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刘振生在收到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的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09年1月3日双方签订的订单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业���关系。证据二,图纸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交了产品图纸并依此为依据进行定作产品。证据三,2009年1月5日被告裴春恒签字的担保协议一份,用于证明被告裴春恒对该笔欠款自愿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四,被告刘振生签字的对账单一份,用于证明截至到2013年7月25日被告刘振生拖欠原告价款46937元。证据五,全国企业公示系统有关企业信息,用于证明天津约翰汽车水泵厂、天津滨海约翰汽车零件有限公司系被告刘振生开办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应由刘振生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裴春恒对原告提交证据没有异议。但陈述认为写担保书时是2009年,我也不懂法律,经打听,已经过了担保期限,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刘振生开办的天津约翰汽车水泵厂发生业务关系,由原告供给被告粉末冶金产品,总金额55000元,原告如约将货物交付被告刘振生后,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货款,2013年7月25日,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欠款数额为46937元;被告裴春恒亲笔书写担保协议,为该笔货款提供了担保。另查明,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的天津约翰汽车水泵厂系被告刘振生开办的个体企业,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振生开办的天津约翰汽车水泵厂签订的《订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价值50000元定作物,被告给付部分价款,双方于2013年7月25日的对账单显示,被告拖欠原告价款46937元,被告刘振生在该对账单签字确认,且其开办的天津约翰汽车水泵厂系个体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要求刘振生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裴春恒虽为该笔业务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裴春恒免除保证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振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价款469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刘振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