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郑国龙、陈冰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郑国龙,陈冰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9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何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海燕,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龙。被告陈冰洁,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阴支行)诉被告郑国龙、陈冰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郑国龙;贷款于2012年2月27日发放,于2016年1月6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110万元,截至2016年1月6日,尚结欠贷款本金962500.10元、期内利息82210.33元、罚息10457.01元;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郑国龙应承担中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2、物的担保情况:郑国龙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御峰花园9号1501室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10万元。3、人的担保情况:陈冰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郑国龙应立即给付中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055167.44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44710.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2、对郑国龙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郑国龙名下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3、陈冰洁对郑国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国龙未到庭答辩。被告陈冰洁认可原告中行江阴支行的诉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附件、借款借据、中国银行贷款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共有人承诺函、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逾期未还款查询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陈冰洁的认可,被告郑国龙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陈冰洁对郑国龙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陈冰洁未放弃郑国龙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也未承诺承担律师费损失,故陈冰洁只应对郑国龙的借款本息在抵押物优先清偿以外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国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055167.44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44710.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郑国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律师费损失50000元。三、对郑国龙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郑国龙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御峰花园9号1501室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陈冰洁对郑国龙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按照第三项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005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郑国龙、陈冰洁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金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