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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慎永与滕州市木石镇东沂河居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慎永,滕州市木石镇东沂河居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91号原告王慎永,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木石镇东沂河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曰华,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慎永与被告滕州市木石镇东沂河居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滕州市木石镇东沂河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租赁费10万元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鲁D0L0**红旗牌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慎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王慎永所有的鲁D0L0**红旗牌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滕州市木石镇东沂河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租赁费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真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