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谭晚英与郭兴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晚英,郭兴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谭晚英,无业。委托代理人郭腾芳,安福县寮塘乡财政所职工。被告郭兴开,农民。委托代理人曾迎春,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晚英与被告郭兴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晚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晚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晚英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露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