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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谭晚英与郭兴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晚英,郭兴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谭晚英,无业。委托代理人郭腾芳,安福县寮塘乡财政所职工。被告郭兴开,农民。委托代理人曾迎春,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晚英与被告郭兴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晚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晚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晚英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露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