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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济宁兴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60号申请人何某。被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何某、李某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处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何某、李某名下座落于××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