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闫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243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案由:抚育费纠纷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闫海乔抚育费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少民初字第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茆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