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雪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雪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11刑初10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雪华,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县龙凤乡兴台村新铺组08号,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氮二区403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5日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雪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谭雪华伙同“王华”(未到案,身份不明)至株洲市天元区天台一队(株洲市日报社后面),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湘BCQ7**号红色陆豪牌男式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2630元。2、2015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谭雪华伙同“王华”至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人民北路62号一楼道处,盗窃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楼道里的白色宇锋牌女式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元。3、2015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谭雪华伙同“王华”坐的士至株洲市天元区铁路小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小区51栋楼下的湘BCD2**号蓝色铃木牌女式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3910元。另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巡逻至株洲市天元区白鹤小学门口时,发现被告人谭雪华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问并例行检查,从被告人谭雪华驾驶的小车内查出液压钳、起子、扳手各一个,但被告人谭雪华未交待其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谭雪华在被带回公安机关后才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被告人谭雪华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该判决执行前,被告人谭雪华被羁押29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雪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株天价认鉴(2015)91号、1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谭雪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及照片,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谭雪华的13167429142号码的通话详单,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提供的购车发票,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2)株县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谭雪华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雪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雪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有刑罚合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谭雪华与同案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因同案人未到案,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谭雪华在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并从其驾驶的交通工具处搜出犯罪工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谭雪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雪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谭雪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谭雪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雪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的缓刑部分,与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谭雪华的缓刑判决执行以前被羁押29日折抵刑期29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二、将被告人谭雪华的犯罪工具液压钳、起子、扳手各一个,均予以没收;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鸿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宾迎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