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杭州亚佳宝化工轻纺有限公司与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亚佳宝化工轻纺有限公司,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899号原告杭州亚佳宝化工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庆。委托代理人潘晓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彬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亚佳宝化工轻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杭州亚佳宝化工轻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