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天明与赵洪彦、高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天明,高淼,赵洪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天明,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淼,女,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系高淼之母),女,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于冬梅,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彦,女,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上诉人赵天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天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上诉人赵天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天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4元,减半收取8347元,由上诉人赵天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雪(此件共2页,印15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