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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商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东奥食品有限公司、李启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东奥食品有限公司,李启欣,刘传彩,刘广乾,曹兴宁,陈安师,李其赏,徐希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620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东奥食品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启欣,经理。被告李启欣,现在徐州彭城监狱服刑。被告刘传彩。被告刘广乾。被告曹兴宁。被告陈安师。被告李其赏。被告徐希博。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榆县东奥食品有限公司、李启欣、刘传彩、刘广乾、曹兴宁、陈安师、李其赏、徐希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赣榆县东奥食品有限公司、李启欣、刘传彩、刘广乾、曹兴宁、陈安师、李其赏、徐希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东奥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榆县东奥食品有限公司、李启欣、刘传彩、刘广乾、曹兴宁、陈安师、李其赏、徐希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0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