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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国全、张秀娟、夏东杰、王春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国全,张秀娟,夏东杰,王春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工农街。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占利,系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坤都岭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杜国全,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张秀娟,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夏东杰,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开鲁县。被告王春廷,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开鲁县。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国全、张秀娟、夏东杰、王春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占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国全、张秀娟、夏东杰、王春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杜国全、张秀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4日被告杜国全在我社贷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78‰,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逾期按月利率19.17‰计算利息。被告夏东杰、王春廷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并签订了借款保证担保合同。2014年12月29日被告偿还了全部本金的利息12303.30元。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30日至实际偿还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国全、张秀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夏东杰、王春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杜国全、张秀娟、夏东杰、王春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国全、张秀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4日被告杜国全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坤都岭信用社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78‰,逾期执行利率19.17‰。到期日为2015年1月20日。被告夏东杰、王春���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定了借款保证担保合同。2014年12月29日被告杜国全偿还了该笔借款此前的利息12303.30元,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30日至今的利息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杜国全、张秀娟的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国全、夏东杰、王春廷之间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成立有效。三被告应依据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保证责任。因该借款形成于被告杜国全、张秀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家庭承包土地,应��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张秀娟对该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国全、张秀娟共同偿还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0的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2.78‰计算,2015年1月21日至实际偿还日按月利率19.17‰)计算的利息,此款本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夏东杰、王春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519.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杜国全、张秀娟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被告夏东杰、王春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判决书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19.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清雪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0一六年月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继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