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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2016)黑8101民初2号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宇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2号原告:XXX,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农场。被告:宇云峰,女,住黑龙江省汤原农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宇云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与被告宇云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洪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