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2016)黑8101民初2号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宇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2号原告:XXX,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农场。被告:宇云峰,女,住黑龙江省汤原农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宇云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与被告宇云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洪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