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9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金侠与秦广浩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侠,秦广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980-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侠,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文盲,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冯于村田老中。被执行人:秦广浩,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张湖村南秦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广浩拥有的位于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2015号海亮御府22#住宅楼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广浩拥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2015号海亮御府22#住宅楼房产一套。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