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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晓刚与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刚,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刚,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1750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晓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曹连海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